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可區分為直接責任者、主要領導責任者、重要領導責任者。這三者的區分如下—— (一)直接責任者 指在其職責范圍內,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。 “職責范圍內”,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職務或者組織交辦的應當承擔的...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對違法犯罪的黨員,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,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,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。 在紀律審查中,對黨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,應當根據情節輕重,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必須開除黨籍: (一)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(含宣告緩刑);...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(含二人)共同故意違紀。 為首者,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。除非《條例》另有規定,對為首者,從重處分。 對其他成員,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,分別給予處分。 教唆,主要是指以授意、慫恿、勸說、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,行為...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,紀律審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: (一)強迫、唆使他人違紀。 “強迫他人違紀”,是指在被強迫的黨員沒有違紀主觀故意情況下,違背其意志,采取脅迫等手段迫使其違紀的情形。 “唆使他人違紀”,是指教唆、挑動、指使其他黨員違紀的情形。 (二)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。 ...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: (一)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。 “主動交代”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,或者在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。 (二)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、立案審查過程中,能夠配合核...